侵占罪,其法律定义为将原本应由自己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地据为己有,并且占有此等数额较大的不当利益,且对于这笔财物的所有权持续拒绝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或对此予以延迟并拒绝进行交付的行为。在这里,我们所提到的"拒不归还",通常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这些财物属于他人所有,却仍然故意不去返还。
然而,如果财物的遗失并非由于行为人故意不愿意归还,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并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如果行为人因为重大过失导致了财物的遗失,同时又具备赔偿的能力,却依然选择拒绝赔偿,那么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他们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