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男方的过错行为而致使婚姻关系解除,通常情况下不需要返还彩礼。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能实际共同生活以及个人在婚前给予对方财物并因此导致生活产生重大困难这三种情况中任何之一时,仍需归还彩礼。并且,只有当出现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时,才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