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严格规定,对于强奸犯罪行为的法律追究时效限制主要取决于罪犯所触犯条款之法定最高刑罚。假如强奸罪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罚未满五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其法律追究时效将被设定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则法律追究时效将延长至十年;倘若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么法律追究时效将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年;而当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法律追究时效将被设定为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强奸罪的法律追究时效限制应依据具体案件中罪犯所触犯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罚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