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规定且合理范畴内的顺风车行为,通常情况下,各大保险公司都会给予相应的赔付款项。原因在于,顺风车作为一种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价值的出行方式,以及能有效节约社会资源的共享经济形态,本身并非以追求商业利润为主要宗旨,而是作为一种非营利性质的活动存在。因此,针对顺风车上所可能产生的交通事故,各大保险公司也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