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一般保证人,另一类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前者担当担保角色时,仅于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之时方需承担相应责任;而后者在其担保过程中,需与借款人共同分担债务责任,即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则连带责任保证人须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类担保方式在法律层面存在显著差异,一般保证意味着担保人无需在借款人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提前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要求担保人与借款人共同对债务负责。上述信息均来源于网络搜索并进行了归纳总结。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