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规之规定,凡涉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事宜之争议解决时,其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一般定为两年,该期限自保险公司知悉或应知悉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针对人寿保险之被保险人或受益者指向保险人诉求赔偿或支付保险金这一情形,诉讼时效期设定为两年,同样自其知悉或应知悉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保险公司所作出的拒绝理赔决定感到不满,欲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通常需在三年内提出诉讼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