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经判断得出必须将已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则应于拘留期间(即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上请示人民检察院进行案件审查与批准。而在特殊情况之下,向上级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由原先的三日延长至四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向上级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可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关于强奸罪的嫌疑人是否会被拘留以及拘留的时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该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那么拘留期限有可能长达三十日;反之,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通常情况下拘留期限为三日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