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据相关规定,当您在重新寻找工作后再度面临失业时,您之前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将会被重新开始计算。
同时,您有资格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将与前次失业期间本应领取但未曾领到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进行合并计算。
然而,请注意,合并计算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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