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牙齿损伤乃是常见之伤情,而此类伤害亦属保险公司理应受偿的范畴。
然而,保险赔偿需依据特定情形加以明确,此外,保险赔偿亦设定有多种不同的额度限制规定。其理赔程序具体如下:
1.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一桩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车辆方除了须向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之外,还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2.事故现场勘查及检验:保险公司在接收到出险报案信息后,应立即派遣公司理赔专员或者委托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以及海外代理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详细了解事故经过,掌握涉及的损失状况,查阅并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及其损失情况等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以确认事故是否符合保险责任范围,若有必要,可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定损估价: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完成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检验之后,便应对本次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进行估价。若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估价存在问题,则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同时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对损失进行估价。待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就损失估计达成共识后,方可进入后续流程。
4.提交索赔材料:尽管已获赋予相应权益,但若自身未能有效主张,则权益恐将落空。因此,在确定损失金额之后,被保险人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通常而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提交诸如保险单、索赔申请书等与该起事故相关的单证材料,以便于保险公司进行核实。
5.赔款计算与审核:保险公司在审核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材料无误后,若确信其真实可靠,则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确定具体的赔偿款项数额。
6.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告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至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7.协助追偿:在诸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后,法律还赋予其向实际肇事方进行索赔的权力。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因已获得赔偿为由,拒绝协助甚至阻挠保险公司向实际肇事方进行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