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实施取保候审程序是可行的,然而,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标准:
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有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他们很可能面临有期徒刑这种较重的刑事处罚,但同时,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明显的社会危险性;
再者,如果羁押期限已经达到,而案件仍未办理完毕,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取保候审实际上是相关司法机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时不对其进行羁押的处理方式。对于那些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罪行相对较轻的人,都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