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检验的具体时限要求尚未明确制定,须依据商品类别、数量以及所提供之相关凭证进行考虑,通常情况下为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款规定:应受商检的进口货物的接收方或其代理实体,有义务于指定地点及规定期限内,接受对于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
相应的商检机关也应当在国家商检总局统一认定的期限之内完成检验工作,同时向有关方面签发检验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