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如若由被告方缺席参与审理,本院将有可能采取拘传措施或者直接进行缺席审判以作出最终裁定。若被告方无合理之理由拒绝出庭,则法庭可能会做出缺席判决。
但是,倘若在法院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确有证据证明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因被告无故不出席而无法进行举证及质证环节,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将要承受不利的判决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