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获准采取保证候审措施的人士,他们应予以关注并切实遵循以下事项: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寓居的市、县范围之内;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执行机关进行详细汇报,且汇报时间应控制在二十四小时内;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出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
同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或阻挠。作为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期向执行机关反馈自身的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