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案犯及被告人均可在特定情形之下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况: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独立附加刑的人士;
其次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刑法,且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者;
再者为个人患有严重疾患、生活难以自理,亦或是正处于孕期的哺乳期妇女,此类人群同样适用于取保候审的条件;
最后则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策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