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位同学引发肢体冲突之时,若率先出手的学子反倒遭受伤害,那么从法理上讲,实际造成伤害的那位当事同学往往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若首先挑起是非者能够证明其所采取的行动完全具备正当防卫性质的话,那么其或许需要独自承担所有责任。在此类情形下,倘若受害者的伤情较为严重,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后者有权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补偿请求。
除此之外,假如这场争斗发生在校内并且牵扯其中的学生尚未达到成年人的法定年龄,那么学校也许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规条文承担应有的责任,尤其是在学校在应当肩负教育以及管理职责却未尽职到位的情况下。以上就是关于此类案件中法律层面的基本规定,倘若阁下面临这方面的困惑或者希望得到更为精深的专业意见,我们强烈建议您咨询刑事律师。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