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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未收回的合同款怎么处理

当一家公司经过合法程序完成了清算及登载公告之注销手续之后,若仍发现有未回收的款项存在,那么请遵循如下妥帖的处理原则:
首先,针对那些在公司正式注销后所发现的留存资产,倘若仍处于法定的诉讼有效期内,而各债权人的债权又未能得到充分清偿的话,这些资产应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性的比例将其分配至公司的全体债权人;
其次,当各债权人的既得债权均已得到完全满足后,那么该等被发现的公司资产便理应归还到股东们的手中,并依照股权所占的比例,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来进行公平分配;
再者,假设这些过期的债务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诉讼保护期限长达三年内,那么这些财产将会自动回归到公司的名下,也就是由原有股东依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获得财产分配权;
最后,倘若这家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并且公司股东也已杳无音信,似乎无人对该部分权益提出任何主张,那么该公司遗留下来的资产款项就应该依法归属到国家所有。
至于那些仅发现财产线索但尚未实际取回的情况,若是没有任何人对此提出权利主张,那法院也无需主动按照权利来进行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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