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员工而言,若因身体不适而申请调休三个月,是无需担心会遭到解雇的。在此情况下,如果非因其所患职业病或遭受工伤所导致的病痛,在公司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仍旧无法投入工作岗位的话,企业则有权与其商议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倘若员工在患病期间或者在遭受非因公负伤的情形之下,在医疗期结束后仍然难以胜任原先职位,或者无法承担由用人单位重新为之安排的新任务时,用人单位依然拥有法定权利解除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只不过须在事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或者在支付其一个月薪资之外,方可实施此决定。对于经济补偿,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为准,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数额的补偿金给劳动者;若超过六个月而未满一年的,则依照整年计;不足六个月者,则视为半年计算,同样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赔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