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人民警察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关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违背了录用人民警察时设定的资质要求,同时,未按照规范性的招聘流程进行选拔的人员将会被解聘;
2、在两年的绩效评估中,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不胜任职务者将面临终止与组织的聘用关系;
3、无法发挥现有职位应有的职责效能,且经组织调动和调配后仍不愿接受新的工作安排的人员也将被终止聘用合同;
4、由于组织架构调整、主体机构撤并、业务板块整合或是编制人数的整体压缩,需要对岗位配置进行调整,对于不愿意配合合理调配方案实行的个人亦会被终止聘用关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