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自行进行协商。在处理此类纠纷中,优先考虑的办法就是由双方自行进行协商和解。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和解方式需要建立在相互愿意的基础之上,如果某一方并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无法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便有权选择通过调解或者仲裁途径来解决争端。
2.调解程序。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这一程序具有无偿性和平等性,只有当双方都表示希望进行调解并得到了调解机构的认可之后,才能够启动该程序。
此外,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涉及到集体合同的履行问题,则并不适用于此种调解程序,双方需要直接申请仲裁裁决。
3.仲裁程序。假如在经过调解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那么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同样,任何一方也有权利直接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