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执犯罪移送至公安部门处理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以下五类情况将会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罪予以严肃处置:
首先是被执行人采取隐藏、转移甚至恶意破坏财产甚至无偿捐赠财产、以明显不公平的价格进行财产转让等行为,使得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无法得到顺利执行;
其次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同样以隐藏、转移甚至恶意破坏或者转让已经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的财产,从而导致判决或仲裁裁定无法继续执行;
再者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履行其应尽职责,进而妨碍了判决或仲裁裁定的执行;
第四则是若被执行人、担保人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联手与国家公务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来干扰执行过程,最终使判决或仲裁裁定无法有效落地执行;
最后一点是指对于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不执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