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超出法定审批范围或者未能获得相关许可证的一切建筑行为均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的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首先,未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乡村规划许可证)便擅自开工进行建设的情况;
其次,在已经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基础上,实际施工过程中未能遵循其所规定条款进行建设的情况;
第三类情况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没有严格按照已获批复内容进行临时性建设的行为,且该临时性的构筑物及建筑物在批准期限结束后仍然不予拆除的;
第四种类型为严重违反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原则,私自将农用地、林业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用作建设用途的行为;
第五种类型则是通过非法途径进行土地转让、买卖、租赁以及采取变相手段进行上述交易和租赁的情况下进行的建设行为;
第六种类型,无法提供由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管理局出具的其他允许建造的正式书面文件;
最后第七类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建筑行业的其他各项相关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任何形式的建筑物。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