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处于取保候审期间,而检察院开始对该案件进行审核,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口头询问以及聆听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受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士的陈述话次,这些录音将会被详细地记录在案。若无特殊原因,只是按照程序进行,犯罪嫌疑人不太可能被重新收监。因此,检察院传唤犯罪嫌疑人核对记录亦不会导致其被羁押,因为收监的实际操作应由公安局负责。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书面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由执法部门指定的居住城市或地区;
(二)如在居住地址、职责单位和联络方式方面有所改变,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呈报相关变更信息;
(三)需在接到传召文书时立即抵达指定地点;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影响证人作证行动;
(五)不得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供述。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构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吩咐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履行以下其中一项或者多项义务:
(一)禁止擅自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互通书信;
(三)不可从事特定之活动;
(四)需将护照等出境证明文件、驾驶证等交通工具执照交回执行机关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