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因筹办婚礼而产生的借款中,如非属于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的部分外,女方无需负有一并偿还的义务。因为借款的目的仅限于保障婚礼的顺利进行,并非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按一般原则而言,其可被视为婚前由男方一人所负担的个人债务,债权人有权仅向男方主张全额债务赔偿,不受此举对女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