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又被称之为票据权力的失效时限,意味着票据受益人如若没有在特定的法定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则票据债务方便可依据票据受益人超过票据时效这一点进行辩驳反驳。我国的票据时效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其一,为期两年的期间;
其二,为期六个月的期间;
最后,为期三个月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