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实际发放薪资原则,针对所有的补发款项均以实际薪资作为计算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为期,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在此期间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者,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若劳动者在此期间服务不满六个月者,则仅需支付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其准确含义是指劳动者在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