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应当立即上报当地银行进行没收处理,而相应的损失则需由相关市民自行承担。对于误收假币的情况,请务必立刻停止使用并及时送交当地银行或者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以避免假币继续在市场中流转,进一步给其他无辜市民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收到假币后,负责收缴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为“收缴单位”)会向持有人开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同时明确告知持有人若对所收缴的货币真伪存在疑虑,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已被收缴的假币不得再次交还给持有人。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