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面临夫妻双发仅有其中一方持有
结婚证书的情况,如何处理结婚证丢失导致的
离婚问题?此时,夫妻可选择直接前往民政局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具体操作路径为,夫妻双方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及一本结婚证书原件即可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以便在核实后顺利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反之,如果夫妻双方同时失去了所有的结婚证书,那么他们需要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夫妻应亲自前往民政局,并向工作人员详细陈述结婚证遗失的情况;
其次,
婚姻登记机关将依据
结婚登记档案或者
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为其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对结婚证遗失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由婚姻
登记机关进行存档备案。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