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兼职员工视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类别内,在庆祝国庆节期间加班的话,是有权利向用人单位索取不低于平常工资三倍的加班费用作为补偿的;
然而,如果该类员工被判定为属于劳务关系范畴之内,那么加班费是否需要翻三倍则需根据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以及员工之间的共同商议后进行决定,无法直接套用统一规定的计算方式来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