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车辆全险事故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时,责任人并非强制性地承担相应的垫付款项责任,然而,责任人依然可以本着同情心自行先行垫付相关款项,同时,他们亦可寻求交警方面协助,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职责。该种情况下,若需要由保险公司为抢救伤员提供所需的支付或垫款服务,那么相关保险公司收到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之后,理应对照核实事实情况,并在审核确认无误的前提下,迅速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具体的抢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