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一级伤残的评定,通常要求被评估人双眼失去了或者只能感知微弱光线,同时光定位能力严重丧失。
其次,关于二级伤残的评定,通常需要证明一只眼睛已经完全无法感应到光线,而另一只眼睛在经过矫正后的视力低于等于0.02,或者其视野范围少于等于8%。
最后,关于三级伤残的评定,同样要求一只眼睛完全失去了光线感受,而另一只眼睛在佩戴合适的眼镜后的视力低于等于0.05,或者其视野范围少于等于16%。两只眼睛在佩戴合适的眼镜后的视力都要低于等于0.05,并且视野范围均应少于16%才可以判定为三级伤残。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规定,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