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应先行购置房地产以领取证书以便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关键取决于购买房地产的时间以及购买方式的情况。举例来说,若某住宅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独立出资购买,且已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那么这栋房产便被归类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在其结婚之前或是之后获得并领取的房产证。另一方面,假如这套房产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独立出资购得,但直至婚后才得到房产证,则在此种情形下,房产证仅是对该套房产所有权的外在证明,而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因结婚而有所变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房产是由一方在婚前独立出资购买,但婚后却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那么尽管房产的所有权名义上仍属于婚前购买的一方,但对于其后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偿还贷款以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都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