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于年末发起盈余分配之时,首先必须向全体雇员全额发放应支付的薪资款项。在扣除该项支出之后,剩余的公司资金则全部归属投资方所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位自然人进行投资,其资产完全属于投资人所有,而投资人需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制责任的经营性实体。
此外,独资企业在支付雇员薪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其他债务之外的所有收益均归属于投资者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将被视为纳税义务人,每一会计年度内的总收入在扣除各项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之后的余额,将被视作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并参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这一应税项目的相关规定,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