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贵司的流动资金由于法院诉讼而遭遇了冻结处理,请按照下面的详细步骤进行申请解冻:
首先,提供充足而适当的担保财产或者保证金,经过保全申请人的严格审核并获得其认可后,法院才会考虑解除冻结措施;
其次,您需要积极主动地与案件执行人员保持联络,确保能迅速且按时地履行你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当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撤回诉状的申请时,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批准撤诉请求,从而解除对您资金的冻结管制;
再次,您应该积极与保全申请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果能够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他们可能愿意代替您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
最后,您还需努力与原告诉讼代理人共同商讨并制定出一个详尽的还款计划,一旦原告撤销强制执行或者诉前保全的申请,您就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您资金的冻结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