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得以进行注销操作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当有效期限在满45天之后且并未办理更换卡片手续时;
其次是在挂失后的45天内若没有附属卡及补办卡的申请记录;
再者是信用程度不达标,从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中,发卡银行已经在45天后成功回收了该张信用卡;
然后是在持卡人请求注销账户或者保证人撤销担保事项的前提下,需要在45天内将所有的信用卡全部退还给发卡银行;
最后是如果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都没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话,也可以考虑进行注销操作。
此外,如果持卡人存在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样也可能会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