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工作时长、休息假期、社保福利、培训资源及职业防护等相关议题所产生的争议性问题;
2、围绕确认劳动雇佣关系所引发的各类争议;
3、在确定、执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纷争;
4、涉及劳动者报酬、工伤医药费用、经济补偿或赔付金等关键事宜的争论与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