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以后,通常情况下父母已经无需再支付抚养费用。当孩子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时,父母可停止支付相关抚养费用。
此外,如果孩子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并且他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亦能够维持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那么父母也可以考虑停止向其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若孩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仍然无法独立生活,那么父母仍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继续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对于那些正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由于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我们可以将他们视为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