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双方均已注销城镇户口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居住地所属的基层法院审理此类纠纷。
2.若当事人的户籍已经迁离而尚未在新址落户,但若具有固定且频繁居住的场所,此种情形应由经常居住地所属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反之,若无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时间未满一年,则应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若超过一年,则应由现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
3.若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身份,则应由被告的常住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
4.若夫妻双方离开共同居住地超过一年,其中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属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
5.若双方当事人均处于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状态,则应由被告原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已达一年以上,则应由被告劳动教养地或被监禁地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