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行政诉讼时,如果发现有人故意制
造假证,其对应的处理办法如下所述:法院可对涉嫌伪造
证据的主要负责人或
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拘留等
处罚措施;如
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情况,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但对于罚款和拘留的决定,必须经过法院院长的审批才能生效。若
当事人对此类处罚有异议,可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申请,仅可复议一次,且在复议过程中,相关处罚措施仍将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和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
证人作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