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交通肇事行为可被归入以下几种情形中的“逃逸”范畴:
首先,明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依然驾驶车辆或者放弃所驾车辆,从事故现场逃离的行为;
其次,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承担任何责任的主观意识,但仍选择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动;
再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且在报警之后,未按照规定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而是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然后再返回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