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生下来的子女被判由男方照顾,那么女方依然拥有对孩子的探望权利。在每对夫妻离婚之后,对于那些未能直接承担起子女养育责任的另一方来说,他们都依法享有探望权。
然而,假如女方自身或探访期间表现出会给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严重状况或是行为举止的话,男方有权通过相关法律程序申请暂时性终止她对子女的探望权;待此类负面因素得到妥善解决并消除之后,男方方可再次恢复女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