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现行法规,针对及开庭后判决下达之时间,并无具体法律条文加以规范;
然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案件自立案后的判决下达时间,却有着明确的要求和指引;
具体来说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人民法院采取的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那么应当在自立案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之内完成所有审判程序;
其次,倘若是通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审结该事项;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处理的,需得由法院的院长经过严格审批然后予以延长,且不得超过六个月之期;倘若再次遇到类似状况并且需要追加延期时,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方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具体时间无规定,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即从起诉到宣判在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