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进行普通高等学府招生考试及研究生招生考试时,实施考试舞弊行为者;
(二)致使考试不得不延期或被取消,甚至被迫启动备用试题的操作者;
(三)涉嫌操控,参与设计、指导或直接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
(四)试图操控和使用不当手段,鼓励考生跨越不同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界限参加考试作弊的人事;
(五)有迹象显示曾多次策划或指挥高考中的作弊行为者;
(六)涉及组织三十名以上考生参与考试作弊活动,情节严重者;
(七)为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五十件以上作弊器材的组织者;
(八)涉及非法获得收益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组织者。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