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执行法官长期未给予执行,且已超过六个月之久,申请人有权向其所在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接到申请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将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原人民法院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执行工作,亦可决定由本院亲自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投诉,若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应依法作出裁定、决定、通知等文件,但如未按规定行事,则应督促下级法院尽快执行,并及时出具相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对于下级法院长期未能解决的案件,上级法院有权决定由本院亲自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亦可指定本辖区内的其他法院协助执行。民事执行,即为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以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