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必需的程序。在实践中,如果需要改变子女的抚养状况,应该另外发起诉讼程序进行解决。例如,在离婚之后,倘若一方当事人希望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当子女成长到具备辨别事物能力之时,自主表达其意愿与另一方共同生活,那么这些事项都应该单独提起诉讼。原因在于,离婚后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并不涉及原有的离婚案件,也并非对原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或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由于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时未曾预见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此类问题理应作为新的案件另行提起诉讼。
此外,若符合特定的法定事由,则应予以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而言,就是上述所提到的四种情形,只要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且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就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