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血亲的紧密联系,不可用法律途径加以解除,同样也不能借助于报纸公告或协议声明等途径进行解除。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的感情日益疏远,导致双方无法再共度生活,允许他们以协商方式解除养育关系。
然而,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诉诸法律程序解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养子女在养父母的关爱和培育下成长成人的,即使已经解除纳养关系,养子女仍有责任承担起对其养父母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