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任何形式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应按保险种类划分并设定相应的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化的统筹管理。
同时,所有用人单位及用工人员皆须依照法律规定,自觉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那些试图通过签署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来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无疑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公然违背,故此类承诺书应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