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被拘留人员的处理上,如公安机关经判断需将其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内提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
至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较为严重,例如涉及多起案件,公安机关可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天。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第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策。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