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事表示异议,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其通常应亲自赴人民法院阐明相关理由。而对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存在的被执行人来说,则往往需要由该等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前往人民法院发表意见,同时详细陈述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