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重修建筑物之前,必须提交并取得由相关机构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2.如果建筑物位于城镇规划区域之内,那么将需要相关规划部门提供重建选址的建议与《规划许可证》的批准;而如果该建筑物坐落在城镇规划区域之外,则需要在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重建审批程序之后,方能启动施工过程;
3.当审批手续顺利获得通过之后,建筑者还需要前往下属规划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许可证;
4.待建筑物重建工作圆满完成,建筑者便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的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若是涉及危房改造的情况,建筑者还需填写危房翻新维修报告,同时提出危房鉴定申请,只有在得到批准之后,方可进行房屋的重建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