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口头协议遭到对方否认之情况,声称协议实际存在之人则须出示其他相关证据以证实其言。若无法提供任何其它证据加以佐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原则,可将该协议理解为并不存在。众所周知,当事人之间达成合同时,可以选择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进行。
然而,若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应严格遵循此项规定。同样地,如双方当事人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亦需按照约定行事。
因此,我们可以将口头协议视作是合同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若双方均对口头协议表示认同,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协议便被认定为有效。但是,若其中一方违反了协议内容,主张方需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求,否则口头协议将失去其法律效力。
此外,当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时候,尽管当事人双方可能仅仅进行了口头约定,但只要主张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已切实履行了协议义务,那么该协议仍然可以被视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